第一百六十六章 这么搞到底谁尴尬呢?(5/8)
快相关的领导知道了庭审情况,这下是真的懵逼了。关键是上面的态度,上面说的是无法查明,而不是“不存在问题”,所以导致对方的理由很充分。
你们领导都说无法查明,那你们查出来说不存在问题肯定就不对了。
关键对方是唐方镜,按照这个人的习惯,结束之后肯定要把案子发到网上的,那到时候就不敢想了……
但他们偏偏还没办法,威胁对方说不要发到网上,发到网上就抓你?
基本上想都不会想,唐方镜从来不会受威胁,这是现在网上公认的一件事,那个人不把自己的命当命看啊!
前脚刚刚被人把手都砍了,后脚就跑来林城和公安机关打官司,这种人绝对不可能被吓住。
明明已经癌症晚期了,好像弱不禁风似得,但是这边想了半天却愣是没法子,有句话说的挺好,民不畏死,奈何以死惧之。
老唐这边自然不知道其他人的想法,知道了也无所谓,国家很大,一个昌山区也没那权力可以咋样。
这次的案件很简单,所以他自己剪视频,懒得再举报,舆论监督也是一种监督方式。
在司法程序上,他不会用舆论来影响,靠的是自己的本事。
但是在行政监督方面,舆论监督那是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,那必须得用用。
他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存在的,不会添加自己的任何评价,倒要看看自己会不会因为寻衅滋事被抓。
如果自己被抓,那就更有意思了,说实话老唐还从来没进去过呢。
反正开了挂,要么脑袋掉了,要么整个人都被撞的不成人形,否则只要开始,他就不会妥协……就是不怂。
时间一天一天过去,老唐每天就在酒店内剪视频,周志兴的日子不好过,实名举报的事已经暴露出去了,现在单位一些同事见到他都躲着走。
终于第三天头上,接到了林城中院电话,说已经做出了判决。
很快两人赶到了中院,分局那边的老于也过来了,坐在被告席上一言不发。
老孙眼看着双方都到齐了,随即开始宣读判决书。
“本院认为,昌山分局提交的物业公司证人证言,以及审批单……”
林城中院直接把两个新证据都给否定了,理由就是唐方镜说的理由。
“因此,被告在未新增有效证据的情况下,作出与此前被撤销的《处罚决定书》几乎一致的处罚,明显违反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。”
“综上所述,依照《行政诉讼法》第七十条第一、三项,以及《国家赔偿法》第三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”
“一,撤销被告昌山分局于……做出的……号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”
“二,判令被告昌山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,向原告周志兴支付侵犯其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4103.4元。”
“三,判令昌山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周志兴公开道歉,消除影响。”
案件受理费50元,由被告昌山分局承担。
听着判决结果,周志兴长长的出了一口气,终于赢了,这次没有出现任何意外,法院把之前的处罚撤销了,然后直接判决赔钱。
老唐倒是觉得有这个结果才正常,至于那个赔偿金数额,则是根据去年最高法公布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来计算的。
一天是四百出头的样子,十天刚好这么多。
这个判决的意义很大,直接判决撤销加赔偿,法院的态度已经很明确了,那就是这次不和稀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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